非法盗采稀土矿 15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5213万余元

创建时间:2022-06-15 14:45

非法盗采稀土矿 15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5213万余元

2022-06-14 16:45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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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元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元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至4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温某按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至8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名被告共同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损害评估费用合计52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间,周某元、卢某化、陈某碧等人形成团伙,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情况下,持续在英德市三矿点处非法盗采稀土矿。该团伙分工明确,由上述人员共同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和材料,安排卢某进等人负责采矿的日常管理工作;雇请廖某臣等工人负责矿山的打井工作;雇请工人卢某理等人实施采矿的具体工作;为逃避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查处打击,安排陈某平、陈某轩日夜轮班在进山路口望风。经评估机构认定其中三处地点非法开采稀土矿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果为2614万余元。

此外,王某献、陈某保等人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英德市另外两处矿点非法开采稀土矿并贩卖,交易金额分别为524万余元和4.8万元。

另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温某按、苏某其、沈某北等3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买卖稀土矿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上述非法采矿人员非法收购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并进行贩卖,以从中非法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已查明温某按等人非法经营的总金额为8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元等17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型稀土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温某按等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离子型稀土矿产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各被告人的污染环境行为损害后果尚没有得到弥补,对涉案周围土壤、地下水环境所产生的污染损害较大,实际上难以完全恢复。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后的悔改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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